今天,最高人民法院發布《關于修改〈民事案件案由規定〉的決定》《關于印發修改后的〈民事案件案由規定〉的通知》,對《民事案件案由規定》作第三次修正,兩個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,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,規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、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。
五年來,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、安全生產法、個人信息保護法、種子法、反壟斷法、婦女權益保障法、民事訴訟法、公司法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、礦產資源法、反不正當競爭法、仲裁法、海商法等法律先后制定或者修訂。與此同時,隨著經濟社會發展,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型民事糾紛,難以恰當歸入現有案由。為保障法律有效實施,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,需要對2020年《民事案件案由規定》及時予以補充和完善。
修改后的《民事案件案由規定》共有第一級案由12個,第二級案由59個,第三級案由514個,第四級案由470個,總計1055個案由。具體而言,圍繞服務發展新質生產力,增加數據、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,并細化了知識產權相關案由;圍繞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,完善了競爭糾紛、商事糾紛相關案由;圍繞加強涉外法治建設,結合海事審判實踐需要,完善海事海商相關案由;圍繞護航鄉村全面振興,完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、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案由;圍繞不斷增進民生福祉,針對新就業形態、老年人權益保護等人民群眾所急所盼的領域完善了相關案由;圍繞服務美麗中國建設,完善了環境資源相關案由。
此外,修改后的《民事案件案由規定》進一步細化了港澳臺居民律師可代理案件所對應的第三級案由,并豐富了第三級案由項下的第四級案由,增加了港澳臺居民律師可代理的案件類型,以進一步促進港澳臺居民律師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。
(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)